白云电子器材厂

广州白云企业电子资产换现机构_白云资产交易中心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0106民初1742号

  广州市龙雀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万淼诉被告广州市龙雀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广州白云企业电子资产换现机构,现已审理终结。现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广州白云企业电子资产换现机构的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广州白云企业电子资产换现机构,依照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广州白云企业电子资产换现机构,向你公告送达 (2016)粤0106民初1742号民事判决书广州白云企业电子资产换现机构,判决被告广州市龙雀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万淼退还会员费及私教费共计25688元;案件受理费440元由被告广州市龙雀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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