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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女子刘某欲卖旧房买新屋广州交换机配件收,不料旧房买主迟迟未交付房款,导致她无法按时交付新房首期房款。新房卖主侯某苦等两个半月后,因未收到首期房款,决定解除合同。刘某不同意,遂诉至法院,而侯某则反诉要求确认合同解除并没收定金5万元。近日,广州市花都区法院审结该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确认刘某与侯某签订广州交换机配件收的《房屋买卖三方合同》中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解除;刘某向侯某支付的定金5万元归侯某所有。

  买方

  收到所售楼首期款才能支付新房首期款

  2016年5月24日,侯某(卖方)与刘某(买方)及第三人某中介公司(经纪方)共同签订了《房屋买卖三方合同》,约定侯某将涉案房屋出卖给刘某,成交价为106万元,该物业处于抵押状态,侯某负责办妥解除抵押登记手续。付款方式为按揭付款,签订本合同时刘某需向侯某支付5万元作为购房定金。买方首期款(含定金)40万元,由刘某垫资赎契。

  合同还约定,卖方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3日内向银行申请提前还贷,买方于银行批准提前还贷之日3天内支付首期款40万元到卖方供楼账号上。

  双方还规定了违约责任,如买方未能履行本合同之条款以致本合同不能顺利完成,则已付之定金和首期款被卖方没收,卖方有权再将该物业转让予任何人,卖方不可再为此向买方进一步追究责任或要求赔偿。

  考虑到税务、房管部门和银行在工作时间上可能存在不可预知的延时情况,刘某、侯某及中介方在合同中还特别约定:“以上每个交易具体时间以中介方通知为准,买卖双方接通知后一个星期必须前来办理。”

  关于约定的首期款支付时间,刘某表示其在签订上述合同时已向侯某表示须出售其名下另外一套房子,收到售楼款的首期款后才能支付涉案房屋的首期款。

  中介公司表示,签订合同时刘某提出要等另外一套房子的售楼款的首期款到了才能支付涉案房屋的首期款,大概在2016年七八月可以支付首期,故合同约定双方于2016年8月20日前办理过户手续。

  侯某确认刘某在签订合同时提到了要等另外一套房的售楼款的首期款到了才能支付涉案房屋的首期款,经计算提前还贷和涂销抵押的时间,刘某保证能在2016年6月底、7月初向其支付首期款,故合同约定在8月20日前办理过户手续,其才同意签合同。合同签订当日,刘某向侯某支付了定金5万元。

  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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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次提醒买方支付首期款但仍未按时收到

  据中介公司陈述,其已在2016年6月23日通过微信通知刘某,称卖方已经申请提前还贷,要求其支付首期款。刘某则陈述中介方只是在6月23日告知其侯某已经申请提前还贷,并未要求支付首期款,其是在2016年8月14日才收到中介通知要求支付首期款。

  侯某对刘某的上述陈述不予认可,为此他提交了与刘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上面显示:2016年6月30日,侯某告知刘某银行要扣款,询问刘某何时支付首期款;同年7月7日,侯某告知刘某7月6日银行已批还款,需要刘某3日内支付首期款,刘某表示等其另一套房子的买方支付了首期款就立即支付新房的首期款,侯某表示这与其无关,且刘某表明7月10日付款没有问题。

  刘某表示,7月10日只是理想时间,实际估计要到8月才能付款。

  2016年8月10日,侯某分别通过微信和短信通知刘某,表示因刘某两个半月一直未支付首期款,导致合同无法按期履行,房子不卖给刘某了。同年8月15日,侯某委托律师事务所向刘某发出律师函,表示因刘某未依约支付首期款,要求解除合同并没收定金5万元。刘某于2016年8月17日收到律师函后,于2016年8月18日复函侯某,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之后,侯某又通过微信表示,房子不是不卖了,而是要求刘某向其支付一些补偿,但刘某表示仅同意支付七八月的房款利息。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协议,故刘某将侯某诉至法院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而侯某则反诉要求确认合同解除并没收定金5万元。

  也就在侯某发律师函的当日,即2016年8月15日,刘某向侯某转账支付房款35万元——即首付款的余款。

  法院

  合同解除且卖方无需退还定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与侯某、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三方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

  法院指出,侯某在签订合同后,依约向房屋抵押银行办理了提前还贷申请,并通知了中介方。中介方也已于2016年6月23日通知刘某付款。刘某表示在2016年8月14日才收到中介方要求其支付首期款的通知,但依据其与侯某的微信聊天内容,显示侯某多次催促其支付首期款,其表示不能付款的原因在于尚未收到另外一套房的房款,故对其陈述法院不予采纳。

  依据合同的约定,刘某应于接到中介方要求付款的通知后7日内向侯某支付首期款,最迟也应于其承诺的2016年7月初支付。但刘某迟至2016年8月15日才支付首期款,已违反合同约定,已无法于合同约定的时间2016年8月20日前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刘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合同约定,侯某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定金。至于刘某已支付的房款,其可以另行主张。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原告刘某与被告侯某签订的《房屋买卖三方合同》中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解除;刘某向侯某支付的5万元定金归侯某所有,侯某无需退还;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记者 汪棹桴 通讯员 王雷 宁宇

  编辑 小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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