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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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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 告

  (2016)粤0103民初2373号

  黄柏榕、霍少梅: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邱辉五金文具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柏榕、霍少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复印机回收电话,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广州复印机回收电话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0103民初2373号案的起诉状副本、2016年10月9日14时30分本院第12法庭的开庭传票、告知书及简易转普通程序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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