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0106民初8289号
张亚民、欧阳群英:
本院在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广州从化服务器资产处理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从化服务器资产处理,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一张亚民签订的《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及《个人贷款借款合同》广州从化服务器资产处理;2、被告一立即清偿欠原告的贷款余额1984640.85元、利息46774.28元、罚息356.04元、复息692.26元。及从2016年3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罚息和复息,上述金额暂合计为2032463.43元;3、原告对被告一及被告二抵押给原告的广州市从化区温泉镇温泉大道赏泉路23号房屋享有抵押权,有权就该房屋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公告费用。以上费用合计2032463.43元。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依法作出裁定,冻结两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32463.43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广州从化服务器资产处理你们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查封财产清单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广州从化服务器资产处理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11月28日08时4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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