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品牌机打包回收_广州二手打包机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2988号

  邓伙明广州品牌机打包回收

  本院受理原告增城市新塘镇金百利商店诉被告邓伙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品牌机打包回收,因你等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等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广州品牌机打包回收: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67195.15元及违约金给原告(违约金从2013年7月1日起计,按每日千分之一计,计到全部付清止,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违约金为60457.63元)广州品牌机打包回收;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暂计为127652.7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现定于2016年9月27日15时整在广州市增城区新塘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依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广州品牌机打包回收_广州二手打包机

客户评论

我要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