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0112民初2835-2837、2839-28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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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余伟业等8人诉广州黄埔企业IT资产回收服务商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10月1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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