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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

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 列夫·托尔斯泰

  都说父母是孩子们的守护天使广州公司旧电脑上门处理

  当他疲惫时广州公司旧电脑上门处理,请给他温暖的肩膀;

  当他畏惧时,请给予他勇气;

  当他跌倒时,请给予他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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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他受伤时,请给予他拥抱······

  

  在大多数父母为自己的孩子倾注爱、无私付出的同时,

  

  还有一些父母却连最基本的责任和义务都做不到。

  

  近日,白云法院审理了一起撤销生母监护权的案子

  阿玉与阿俊二人相识后情投意合,不久育有一女莹莹,但却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在莹莹6个月的时候,阿玉带着她和姑姑一起逛商场,趁机丢下莹莹就离开了。

  是不是似曾相识?

  电视上、网络上,这样不负责任的父母也是大有人在。

  摊上这样一个当妈的也真是

  

  通过多方沟通,阿玉才肯回来办理弃养公证:

  约定莹莹归阿俊抚养。

  不幸的是,在莹莹7岁那年,爸爸阿俊在家中猝死。

  好在莹莹的爷爷奶奶身体健康,毅然担负起养育莹莹的责任。

  如今网上铺天盖地的孩子入学新闻频霸头条,

  就知道现在孩子上学已经不能再像以前那般随意。

  为了方便为莹莹办理各种手续,

  莹莹的爷爷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撤销阿玉的监护权,并变更其为监护人。

  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进行了社会调查,并审核提交的证据。

  法院认为: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有抚养、保护、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应当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保护被监护人不受侵害等。当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阿玉作为莹莹的生母,长期外出打工,直至下落不明,未能保护照顾好女儿,未履行监护人的职责,依法应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对于莹莹爷爷主张的变更其为莹莹的监护人的意见,法院在本案中不对此做处理。原因在于:《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本案中,对担任莹莹的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先由莹莹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方由法院裁决。

  温馨提示:

  2017年10月1日即将实施的《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院可以撤销监护权,并直接指定监护人。

  

说完一个不负责任的妈,

再来说一个禽兽不如的爸。

  白云法院审理的一起共青团广州市白云区委员会申请撤销生父监护权的案子。

  阿威和阿英相识后同居,生育一女阿玲。

  阿玲四个月大的时候,父母就将其送回在老家的奶奶照顾,7岁时奶奶去世,无人照顾,父母又将阿玲接回广州一起生活。阿威带着阿玲在新市读书,而阿英则在夏茅上班,平时住在单位,星期天才回家一次。

  但是从阿玲13岁起,兽父就开始在他开设的粮油店等地,通过威胁、殴打的方式压制阿玲的反抗,对亲生女儿阿玲实施猥亵。

  在这期间,阿玲的妈妈竟然说自己毫不知情?!可以看出她平时对孩子的关心可真是不咋地啊!

  在法庭调查时,法官问她,是否没有照顾好女儿?

  “不是广州公司旧电脑上门处理我没有照顾好,因为我们不能沟通,一见面就吵架。”

  完全没有意识到自己的问题啊!

  

  直至2015年8月3日,阿威因生活琐事再次殴打阿玲,热心群众报警,阿玲这才鼓起勇气称遭到父亲的猥亵。

  公安人员将阿威抓获,并在2016年3月14日被白云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

  案发后,白云恒福社工赶往广州救助站对阿玲施以援手。阿玲妈妈来到救助站,说起阿威的事情,母女两人还继续争吵。这当妈的心可真大,都到这个时候了,不是应该安抚女儿吗?

  阿玲对家庭是彻底失望了,宁愿待在救助站也不愿回家。好在工作人员联系到她的叔叔,由公益律师主持,签署了一份文件,由阿玲叔叔暂时照顾两姐妹,当天下午,叔叔就带着姐妹俩离开了广州。

  据了解,阿玲高二就辍学了,面对父亲的暴力有反抗,但力量悬殊,既憎恨父亲,却又担心父亲被羁押,既担心妹妹,想读书学习,又想靠自己养活自己。对遭受伤害的负面感受急需排解,对家庭缺乏安全感,自我保护意识比较薄弱,非常希望能证明自己的独立能力。

  多么善良懂事的孩子,竟然遭受如此非人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第(一)项规定,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一)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法院认为,阿威作为阿玲的亲生父亲,未能保护照顾好女儿,长期对女儿实施性侵害,严重损害了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依法判决撤销其监护权。

  

  接纳一个生命的到来,并用爱和责任来呵护她爱护她,本应是一个奇妙而又幸福的过程,不是吗?父母对孩子的监护权,本身就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如果不能保障,甚至侵害,应果断拿起法律武器,来撤销这些不合格甚至于禽兽不如父母的监护权,还孩子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一)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二)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三)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四)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五)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六)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七)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二十条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值此儿童节,祝愿所有的小朋友都能在亲人的陪伴和呵护下健康快乐地成长,迎着风,踏着浪,徜徉在爱和幸福的海洋~~

供稿:少年庭

图片:网络

编辑:刘起

第20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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